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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书办理情况督办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4-05-10

为进一步提升监督质效,保证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书是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或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作出的审议意见必要时,形成审议意见书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并形成审议意见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主任会议通过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书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

 审议意见书发出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跟踪督办,及时掌握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向常委会分管主任报告,遇重大问题向常委会主任报告。

 承办单位接到审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而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交办理情况报告。对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应自接到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两个月内报告的,应说明情况,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延长一至两个月;对一些暂不具备办理条件而无法办理的审议意见,在条件成熟并办结后,向县人大常委会补充报告办理情况。

办理情况报告应突出对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采取了什么措施,解决了什么问题,对现行条件下难以解决的问题,需作出具体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县人大代表调研、视察或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督查,督促审议意见的办理。

调研、视察时,有关机关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如实汇报情况。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意见理情况的汇报,听取汇报时,承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任会议对办理情况不满意,并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再次报告,直至问题解决。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代表视察报告中提出的工作建议交由“一府一委两院”执行的,参照本办法办理。主任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发出议事意见书交由“一府两院”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一府一委两院”每年要对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年度最后一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本年度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和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执行效果情况。常委会会议对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需重新办理,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再次报告。

 常委会每届届末组织开展一次审议意见办理“回头看”活动,集中了解本届审议意见书落实情况,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报告后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单位应按照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整改报告上报主任会议。

第十条  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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