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
发表时间:2024-05-10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切实提高监督实效,促进有关方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条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
第三条 测评主体和对象
满意度测评工作由常务委员会组织实施。测评主体为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测评对象为“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条 测评内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满意度测评等次: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专项工作目标的实现及社会效果;
(三)报告工作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全面性;
(四)报告查找问题的准确性,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五)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主任会议初审意见的回应和处理情况;
(六)报告单位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
(七)重作报告的,对原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八)主任会议确定需要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测评程序
(一)满意度测评安排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审议后进行。
(二)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拟测评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充分了解该项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研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时,被测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回答询问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四)在满意度测评前,应确定监票人4名;满意度测评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满意度测评结束后,由专人填写满意度测评记录表,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六条 测评方式
(一)满意度测评采取无记名电子投票方式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纸质投票方式。参评人员在测评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参评人员在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在“满意”“基本满意”或者“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第七条 测评结果计算:满意票占常务委员会到会组成人员60%以上的(含60%),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票在60%以下,但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占50%以上的(含50%),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不足50%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
第八条 测评结果评定: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工作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工作报告则不予通过,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限期整改,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重作报告,并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的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向有关方面反馈或通报。
第九条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及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结果,适时向县委报告、向“一府一委两院”通报。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