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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24-05-10

为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保障和规范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权,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常委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专题询问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询问专题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结合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安排。询问专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应在开展专题询问一个月前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也可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参加。工作组负责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至有关单位,并组织实施。

 专题询问方案印发至相关单位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与被询问单位沟通,告知询问的具体事宜,必要时可以召开协调会,落实具体事宜。

  专题询问一般以常委会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前,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组应开展调查研究。

 根据已经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被询问单位应当于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的情况,拟出询问的重点:

(一)被询问单位提供的工作报告中反映问题;

(二)对与询问专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

(三)围绕询问议题,代表议案、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通过走访代表、代表接待日、人民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媒体网络等了解的聚焦询问议题比较集中的问题;

()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三日前对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询问重点进行汇总,按照全局性、合法性、针对性的原则,选取若干询问问题。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事一问、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出询问,回答询问,应当在主持人的统一组织下有序进行。提出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人大代表也可以提出询问。

第十  根据询问专题所涉及的工作,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现场回答询问,不能现场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经主持人同意后,可在下次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询问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承担主要职责的单位主答,其他单位补充回答。必要时,县政府、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被询问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询问问题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宜回答的,被询问单位应当作出说明,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除此之外,询问单位不得推诿、回避问题,更不得提出反问和质疑。

第十  专题询问经询问单位负责人回答后,询问人和其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仍有不清楚或有必要再了解的问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询问单位负责人应予回答。问题已经作出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

第十  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回答询问的,应在会议召开日前,向常委会主要负责人请假,获批后安排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  主持人应把控好专题询问时间,一般提出问题不得超过三分钟,回答问题不得超过十分钟。提问和回答都要紧扣主题,简洁精练。

第十  专题询问后,县人大常委会就该专题询问单位答复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  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十日内,会同常委会办公室将专题询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办理。有关单位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送交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能办理的应作出书面说明,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询问单位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应当进行连续跟踪督办,直至有关事项得到解决。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继续跟踪监督,并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  对落实办理不力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依照监督法启动其他相关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  专题询问应当邀请新闻单位进行全程报道。

第二十条  对在望江境内独立行使职权条管单位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询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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